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7〕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16775721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北郊 法定代表人:叶晓东
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沧州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2016年12月10日你单位催化裂化装置烟气中颗粒物排放平均浓度为186.6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120 mg/m3。
有2016年12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12日的监测报告、2016年12月15日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7〕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沧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一次,应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署西办 户名:沧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2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7〕5号
我局于2016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8月24日,经沧州市环境监测站比对监测,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第三季度未再进行比对监测。
有2016年11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1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9月1日的比对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7〕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和《沧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三条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一次,应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2017〕3号
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7916047xg
地址: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立军
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28日,你单位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仪表风入口保温点接口脱落导致数据异常且未启动人工监测。
有2016年12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字〔2017〕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