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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吗

2022/9/17 17:19:19发布83次查看
文章来自:黄开军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小李是某上市公司的法务主管。最近,小李公司管理层希望通过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将上市公司被动参与产业并购转换为结合自己在行业中浸淫多年的丰富经营,主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甄选及培育。然而,如果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被限定在拿钱分收益的模式内,无法实现公司主动参与经营的目的。
但是,小李回想起《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是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于是,小李向公司法律顾问黄律师咨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吗?
一、上市公司本身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为什么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做出禁止性规定,最根本的原因是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法律禁止上市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众多,这些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时往往“用脚投票”。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决策是在控股股东决定下形成的,一旦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发生,势必使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即使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做了普通合伙人,对上市公司而言,即便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子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上市公司仍然是对其已投资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不会对公众股东构成不确定的风险。
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可以分成以下几步理解:
首先,法律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上市公司”可作为有限合伙,不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并没有限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可成为普通合伙;
第二,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在《合伙企业法》一审修订稿中,没有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规定“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参加合伙”。而在二审稿中,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遂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故按照立法原意,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可为普通合伙人的;
第三,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上市公司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时,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有何差别?
如果上市公司投资100万作为有限合伙人,那么其在100万投资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而出资100万成立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时,子公司虽然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是法律规定其债务以注册资本公司资产为限,而上市公司也因此在100万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风险责任。故,以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与上市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后,上市公司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普通合伙人的股东,仅以其对该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无论全资、控股、参股)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虽然该子公司需要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但作为该普通合伙人股东的上市公司,仅仅需要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换言之,只要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公司,则普通合伙人的股东永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当然,揭开公司面纱等特殊情形除外)。
因此,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对该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
2010年,中兴通讯(000063)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兴创投基金管理公司等27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兴创投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参与认购。
西水股份(600291)通过全资子公司包头岩华作为普通合伙人,分别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2.59元/股合计认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新增发的约26.63亿股股份,认购总价为68.97亿元,占其增资完成后股本总额的14.9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30)出资6,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科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与北京高科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共同设立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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